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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上訴人被  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月25日106年度建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 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108年5月2 日合法送達裁定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今仍 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