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佐源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
年2月25日106年度建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判費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,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
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
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108年5月2
日合法送達裁定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