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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,因應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第8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為如附表所示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,主要係延長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任期、明定董事會年度審定事項及增加審定資料上網 備查、財產管理使用之具體方式、變更事項發生後函報主管 機關許可之明文期限及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日期等事項,乃係 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,並於民國10 6年1月9 日召開董事會,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 議紀錄、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,又財團法人坤 泰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,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,經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、目的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復經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,此有教育 部106年2月7日臺教社㈢字第1060014416 號函附卷可稽,是 以,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於法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修正後條文 │修正前條文 │修正說明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七條 │第七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 │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連│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│審查教育事│ │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│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│務財團法人│ │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│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│設立許可及│ │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│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│監督要點」│ │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│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│第10點規定│ │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│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│辦理。 │ │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│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│ │ │期辦理交接,舊任董事屆期│期辦理交接,舊任董事屆期│ │ │即自動解職。 │即自動解職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五條 │第十五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 │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│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│審查教育事│ │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│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│務財團法人│ │度,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│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│設立許可及│ │內容及期限,審定下列事項│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│監督要點」│ │: │機關核備。 │第13點規定│ │一、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,│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│辦理。 │ │ 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│ 收支決算。 │ │ │ 費收支預算表。 │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│ │ │二、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,│ 收支預算。 │ │ │ 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、│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│ │ │ 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│ 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│ │ │ 算相關財務報表。 │ )。 │ │ │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,應於│ │ │ │每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│ │ │ │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。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七條 │第十七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 │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│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│審查教育事│ │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│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│務財團法人│ │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。經法│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│設立許可及│ │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│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│監督要點」│ │用,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十│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│第12點規定│ │二條規定監督;其管理使用│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│辦理。 │ │方式如下: │基金之捐助。 │ │ │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 │ │ │ │二、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。│ │ │ │三、購置自用之不動產。 │ │ │ │四、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│ │ │ │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│ │ │ │ 額二分之一額度內,轉│ │ │ │ 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│ 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 │依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管理│ │ │ │使用財產時,不得動支教育│ │ │ │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│ │ │ │總額。 │ │ │ │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│ │ │ │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│ │ │ │構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八條 │第十八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 │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│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│審查教育事│ │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│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│務財團法人│ │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│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│設立許可及│ │過,並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│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│監督要點」│ │三十日內,函報教育部許可│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│第9 點規定│ │變更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│ │辦理。 │ │記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十一條 │第二十一條 │增列捐助章│ │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│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│程修正日期│ │月十五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│月十五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│ │ │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,第│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,第│ │ │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│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│ │ │月十九日,第三次修正於民│月十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│ │ │國一○六年一月九日,如有│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│ │ │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│ │ │ │定辦理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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