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
法定
代理人 朱坤塗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
遺囑定
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
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之董
事長,因應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第8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
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,
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
為如附表所示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
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,主要係延長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
之董事任期、明定董事會年度審定事項及增加審定資料上網
備查、財產管理使用之具體方式、變更事項發生後函報主管
機關許可之明文期限及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日期等事項,
乃係
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,並於民國10
6年1月9 日召開董事會,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
業
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
議紀錄、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
可稽,又財團法人坤
泰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,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,經
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、目的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
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復經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,此有教育
部106年2月7日臺教社㈢字第1060014416 號函
附卷可稽,
是
以,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
於法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懿中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修正後條文 │修正前條文 │修正說明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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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七條 │第七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
│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連│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│審查教育事│
│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│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│務財團法人│
│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│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│設立許可及│
│
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│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│監督要點」│
│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│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│第10點規定│
│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│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│辦理。 │
│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│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│ │
│期辦理交接,舊任董事屆期│期辦理交接,舊任董事屆期│ │
│即自動解職。 │即自動解職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十五條 │第十五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
│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│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│審查教育事│
│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│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│務財團法人│
│度,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│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│設立許可及│
│內容及期限,審定下列事項│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│監督要點」│
│: │機關核備。 │第13點規定│
│一、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,│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│辦理。 │
│ 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│ 收支決算。 │ │
│ 費收支預算表。 │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│ │
│二、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,│ 收支預算。 │ │
│ 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、│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│ │
│ 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│ 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│ │
│ 算相關財務報表。 │ )。 │ │
│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,應於│ │ │
│每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│ │ │
│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。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十七條 │第十七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
│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│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│審查教育事│
│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│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│務財團法人│
│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。經法│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│設立許可及│
│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│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│監督要點」│
│用,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十│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│第12點規定│
│二條規定監督;其管理使用│
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│辦理。 │
│方式如下: │基金之捐助。 │ │
│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 │ │ │
│二、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。│ │ │
│三、購置自用之不動產。 │ │ │
│四、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│ │ │
│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│ │ │
│ 額二分之一額度內,轉│ │ │
│ 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│ │ │
│ 。 │ │ │
│依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管理│ │ │
│使用財產時,不得動支教育│ │ │
│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│ │ │
│總額。 │ │ │
│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│ │ │
│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│ │ │
│構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十八條 │第十八條 │依「教育部│
│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│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│審查教育事│
│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│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│務財團法人│
│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│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│設立許可及│
│過,並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│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│監督要點」│
│三十日內,函報教育部許可│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│第9 點規定│
│變更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│ │辦理。 │
│記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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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二十一條 │第二十一條 │增列捐助章│
│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│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│程修正日期│
│月十五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│月十五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│ │
│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,第│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,第│ │
│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│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│ │
│月十九日,第三次修正於民│月十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│ │
│國一○六年一月九日,如有│悉依有關
法令規定辦理。 │ │
│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│ │ │
│定辦理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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