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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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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司勞調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竹司勞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坤源 相 對 人 合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之登記地址在台中市,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 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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