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竹司勞調字第8號
聲 請 人 陳坤源
相 對 人 合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寶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
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之登記地址在台中市,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
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
可稽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
台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