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438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
被 告 綠色再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芬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
上訴狀(應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;如委任
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
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
抗告,
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