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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小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106 年度竹小字第454 號 原   告 品嘉自動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菁 訴訟代理人 高志盛 被  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106 年10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(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提出上訴狀 並記載上訴理由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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