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
原 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心泰
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據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420元,
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
04,2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,420
元,尚應補繳2,0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