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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原   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42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 04,2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,420 元,尚應補繳2,0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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