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林佳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
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88,713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2,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