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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88,713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,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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