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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簡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竹簡字第451號 原  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  告 黃奕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5時10分, 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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