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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簡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李慧禎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祿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聰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460 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13, 62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不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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