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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簡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竹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桂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89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,49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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