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立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松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桂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
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89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
萬6,49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