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204號
聲 請 人 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奕昊
相 對 人 吳家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依其
訴
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除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外,須徵收聲請
費。同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載明調解聲明及繳納聲請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。該
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董怡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