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號
聲 請 人 仟鴻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靜
相 對 人 丁如越(DINH NHO VIET 越南籍)
上列
聲請人聲請通知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竹小調字第21
6 號裁定供擔保新臺幣(下同)3,380 元對相對人
假扣押執
行在案。因訴訟已終結,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
權利,茲檢附相關證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
款後段,請求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
期間內行使權利,病危
行使權利之證明,俾以取回
擔保金等語。
二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
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
命返還其
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固定有
明文。
三、聲請人前以
兩造前簽定就業服務契約,由原告引進
被告自10
4 年10月1 日起至105 年10月8 日止擔任訴外人昇翰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昇翰公司)作業員。
嗣相對人與訴外人昇
翰公司
合意終止勞動契約,相對人於105 年9 月20日離境前
失聯,致聲請人無法引進新的外籍勞工而受有損害為由,向
本院提起訴訟,請求相對人賠償聲請人33,800元,經本院以
106 年度竹小調字第216 號
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之事實,
業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竹小調字第216 號卷宗核閱屬實。而
聲請人就前開請求並為向本院聲請何假扣押裁定或供擔保為
強制執行,亦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表在卷
可憑。聲請人既未
為任何保全程序,其聲請本院依前開規定通知受擔保利益人
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,尚屬無據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