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  告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   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伍萬元,應繳     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 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     零伍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