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1號
原 告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靖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
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伍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
零伍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