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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  告 峯元工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龍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 仟零壹拾柒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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