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陳坤源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合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
等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
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