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0號
原 告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美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風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
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伍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