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
原 告 李樹
訴訟
代理人 李宏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
陸萬元(月薪78,000元×12月×10年=9,360,000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,
爰予暫
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
陸仟捌佰參拾貳元。
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