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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  告 陳生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参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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