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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  告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泰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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