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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  告 元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怡親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佰柒拾壹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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