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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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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 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蠡(上海)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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