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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  告 溫欽財即吉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 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 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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