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5號
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佐源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,曾
聲請對
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、
李文鴻、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、鍾貴菊、郭鴻儒、楊越仕
即楊岳士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零
捌拾玖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