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6號
原 告 邱文芳
送達代收人 林明清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燕實業有限公司、毫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杜
日行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伍仟捌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