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林慧翎即熙利國際商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
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
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