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優
訴訟代理人 李萬明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鄧劭謙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
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系
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若無法查報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本
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
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
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
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
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
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