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
原 告 洪岳鵬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益金投資有限公司
、黃肇雄、劉昉、王陸海、潘玉華、張金堅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
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
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
。
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