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
原 告 千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平凱
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
參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