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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  告 益嘉企業社即姚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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