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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印鑑章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  告 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浩間返還印鑑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 參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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