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
原 告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名凱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吳正同、李炳輝間
損害
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聲明第一項
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
零捌佰元。另聲明第二項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叁仟元。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