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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  告 葉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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