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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  告 簡介福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,曾聲請對被告劦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   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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