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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  告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送達代收人 陳秋月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被告雙華運動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     捌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     ,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 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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