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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  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送達代收人 郭芮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伍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陸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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