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
原 告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陳泳
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仲欽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
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