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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  告 吳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蘇妮、周茂能、鎮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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