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
聲 請 人 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奕昊
上列
聲請人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報因車禍請求
損害賠償之金額。
二、以前開「損害賠償金額」作為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
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
裁判費用後,補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