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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、張群義間損害賠償事件,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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