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永越包裝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兆煒
上列原告與
被告唐超英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