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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永越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超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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