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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廠房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 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士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鄧玉立間返還廠房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肆仟参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壹仟参佰玖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5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5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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