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6號
原 告 懋盛水電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清忠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
聲請對
被告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
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柒佰
伍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