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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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