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庭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
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