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9號
原 告 李德豐
法定
代理人 李蔚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瑞德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
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,
爰予暫免
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
參拾元。
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