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
拾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
零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