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
原 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心泰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陸
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
支
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
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