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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  告 許梅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蕭如意、陳俊中等人間 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伍佰零參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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