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紅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  告 謝宛蓉 原   告 簡美玲 原   告 王榴君 原   告 王沛寧 原   告 徐榮彬 原   告 趙仲義 原   告 余秉謙 原   告 劉芬華 原   告 賴嘉儀 原   告 陳嘉玉 原   告 游子儁 原   告 許淑冠 原   告 章靖雲 原   告 蔡碩祐 原   告 余金玩 原   告 林子薇 原   告 魏大鈞 前列謝宛蓉、簡美玲、王榴君、王沛寧、徐榮彬、趙仲義、余秉 謙、劉芬華、賴嘉儀、陳嘉玉、游子儁、許淑冠、章靖雲、蔡碩 祐、余金玩、林子薇、魏大鈞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業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