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
原 告 謝宛蓉
原 告 簡美玲
原 告 王榴君
原 告 王沛寧
原 告 徐榮彬
原 告 趙仲義
原 告 余秉謙
原 告 劉芬華
原 告 賴嘉儀
原 告 陳嘉玉
原 告 游子儁
原 告 許淑冠
原 告 章靖雲
原 告 蔡碩祐
原 告 余金玩
原 告 林子薇
原 告 魏大鈞
前列謝宛蓉、簡美玲、王榴君、王沛寧、徐榮彬、趙仲義、余秉
謙、劉芬華、賴嘉儀、陳嘉玉、游子儁、許淑冠、章靖雲、蔡碩
祐、余金玩、林子薇、魏大鈞共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業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