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7號
原 告 巨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