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
原 告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國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穩工程有限公司(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間返
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陸仟參佰玖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宏城